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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2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75號原 告 楊潮滄被 告 豐原大亨寶座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邱仕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停車位使用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則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即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裁判日期:2018-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