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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2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95號原 告 東家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呂英石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修繕維護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簡玉鵬、陳聖師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8,76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5,5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慧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洪玉堂

裁判案由:給付修繕維護費
裁判日期:2018-0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