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97號原 告 鄭智文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莉蓉間請求終止合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段奇琬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葉燕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