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013號原 告 劉瑞三被 告 洪大成被 告 佳宏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昱凱被 告 賴正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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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順興當事人間移轉事實上處分權及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第一項至第三項部分,其主要係請求被告移轉房屋事實上處分權、交付房屋(台中市○○區○○○路○○○○○○號、1-1號、3號、5號及7號)及土地(台中市○○區○○段○○○○○○○○號),故其經濟利益應以房屋之課稅現值及土地之公告地價計算之。亦即,本件原告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782萬9849元(房屋部分:213700+49400+260500+236800+289300=0000000元;土地部分:874.63x13037=00000000元、2507.42x10121=00000000元。以上合計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元)。訴之聲明第四項部分,依起訴狀所載係附帶請求損害賠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故本件原告起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782萬984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萬49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悌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就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其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