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015號原 告 陳有坤被 告 陳有澤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去妨害所有權(解除套繪)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40,000元(參見原告提出本件請求解除套繪土地之登記謄本記載民國107年1月公告現值3,200元/㎡2,075㎡=6,64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73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綉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