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026號原 告 高雄市私立微風外語短期補習班法定代理人 楊子逸被 告 林項厲上列當事人間撤銷意思表示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25日裁定命繳納裁判費,嗣經原告陳報減縮訴之聲明,茲依其減縮後之聲明,重新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7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2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廖鳳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