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026號原 告 高雄市私立微風外語短期補習班法定代理人 楊子逸被 告 林頂厲上列當事人間撤銷意思表示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正本中關於「被告林項厲」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林頂厲」。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廖鳳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