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039號原 告 羅惠芬上列原告因給付股利事件,聲請對被告上釗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351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49,525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20,305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9,80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忠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怡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