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045號原 告 郭文鏗訴訟代理人 何崇民律師被 告 吳梅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應將坐落南投縣○○鎮○○段○○○○○○號土地(面積1344.84平方公尺)、同段454地號土地(面積182.69平方公尺)所有權全部移轉登記予原告。依上開二筆土地107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492,819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國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抗告費。關於命補繳裁判費用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宏谷附表:
┌──┬───────────┬────┬──────┬───────┬────────────┐│編號│ 不動產標示 │面積(平│權利範圍 │土地公告現值(│價額(新臺幣:元,小數點││ │ │方公尺)│ │元/平方公尺) │以下四捨五入) │├──┼───────────┼────┼──────┼───────┼────────────┤│1 │南投縣○○鎮○○段448 │1344.84 │全部 │1000元 │0000000元(計算式:1000 ││ │之2地號土地 │ │ │ │×1344.84=0000000 ) │├──┼───────────┼────┼──────┼───────┼────────────┤│2 │南投縣○○鎮○○段454 │182.69 │全部 │810元 │147979元(計算式:810× ││ │地號土地 │ │ │ │182.69 =147978.9) │├──┴───────────┴────┴──────┴───────┼────────────┤│ 合計:│0000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