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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20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064號原 告 楊武東被 告 楊介忠上列原告與被告楊介忠間請求撤銷贈與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尚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96,200元(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380元×土地面積4990平方公尺),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9,8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筱惠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契約等
裁判日期:2018-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