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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216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169號原 告 黃義潭被 告 亞東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啟正上列原告與被告亞東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請求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尚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

一、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等費用合計新臺幣(下同)126,14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

二、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交付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參勞動基準法第19條規定,核係對勞工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屬非財產權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之規定應徵裁判費3,000元。

三、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筱惠

裁判案由:請求資遣費等
裁判日期:2018-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