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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21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177號原 告 林彩裕被 告 吳明樺

一、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提起財產權之民事訴訟,原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民事訴訟法第117條前段定有明文,此亦為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

(一)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係請求被告將臺中市○○區○○路○○○號房屋側門、大小窗戶圍堵封閉,遮雨棚、2個水泥階梯拆除、封閉後側違建窗戶,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屬因財產權而起訴,而不能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核定為此部分訴訟聲明之標的價額。

(二)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係請求被告將臺中市○○區○○段○○○○○○○○號、面積9.9平方公尺之土地返還予原告,其此項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實測前)暫依原告之主張核定為372,319元(計算式: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於民國107年1月公告現值37,608元/平方公尺×原告請求返還之土地面積9.9平方公尺=372,31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三)原告以一訴主張上開數訴訟標的,且非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依前揭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為2,022,319元【計算式:165萬元+372,319元=2,022,319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97元。另原告起訴狀具狀人欄內未見原告之簽名或蓋章,原告應補正簽名或蓋章。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及補正簽名或蓋章,如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又原告於第2項項聲明雖另載明「被告(起訴狀誤載為相對人)無法律上原因無權占有,受有不當得利」等語,因未具體聲明請求金額,無從認定原告是否併聲明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爰暫不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奐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小芬

裁判案由:交還土地等
裁判日期:2019-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