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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2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18號原 告 陳正庭訴訟代理人 王歧正律師被 告 財團法人東海大學附屬實驗高級中學法定代理人 鍾興能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次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訴訟標的之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77條之10,分別定有明文。而對於原告所提客觀訴之合併,其訴訟標的雖不相同,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依首揭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聘任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第一審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為「(一)確認原告與被告間聘任關係存在;(二)被告應給付原告1,471,850元,及自起訴狀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三)被告應發給原告自105年8月2日起至原告復職日止之各學年度教職員工成績考核通知書」。經查:

(一)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確認兩造聘任關係存在,惟其存續期間未確定,而原告為00年0月00日出生,算至原告年滿65歲即私立學校應主動辦理其屆齡退休時止,其權利存續期間逾10年,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10年之收入總數為準,原告應具狀陳報10年之收入總數,並以此之為訴訟標的價額,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計算裁判費,且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之2分之1。

(二)另訴之聲明第二項、第三項部分,分別係請求被告給付105學年度薪資及考績獎金、106學年度薪資及考績獎金,以及自105年8月2日起至原告復職日止之各學年度教職員工成績考核通知書,此等請求與訴之聲明第一項,自經濟上觀之,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故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即以訴之聲明第一項之請求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依上說明補繳上開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美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曾右喬

裁判日期:2018-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