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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21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181號原 告 翁榮松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簡樹根等人間請求勞工職災害賠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依原告之民事提告狀記載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0,000元,則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4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文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裁判日期:2018-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