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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22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229號原 告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筱貞訴訟代理人 李育錚律師上列原告對被林孝榮(原名林昌明)提起返還勞保補償金訴訟,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32,83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2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國賓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筠婷

裁判案由:返還勞保補償金
裁判日期:2018-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