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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22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236號原 告 巨沛精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鎮豪訴訟代理人 廖宜祥律師被 告 愛玻麗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博鈞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亦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先位之訴,係依民法第259條第2款、第179條之規定,請求被告返還已收受買賣價金新臺幣(下同)745,035元,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745,035元;備位之訴,係依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交付買賣標的物即機臺,依原告起訴狀所附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866號判決書之記載,該機臺之買賣價金約定為735,000元,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735,000元;依照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價額最高者即先位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定之,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745,03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舜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國敬

裁判案由:返還價款等
裁判日期:2018-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