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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22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257號原 告 鄒添丁被 告 台灣龍記金屬製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邵玉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9萬9,6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7,600 元。又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既主張其為勞工而提起給付薪資之訴,自應依前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之二分之一,故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3,8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家豪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
裁判日期:2018-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