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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226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268號原 告 廖新為原告對被告自立建設有限公司、邱瑞峰提起確認抵押權債權不存在事件訴訟,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5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國賓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黃筠婷

裁判日期:2018-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