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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22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277號原 告 崧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郁昌上列原告與被告姚忠逸、林穗文即林淑芬、全日富國際有限公司、郭芳蘭間給付貨款暨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2,393元,應徵第一審新臺幣9,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綉玟

裁判日期:2018-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