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229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291號原 告 楊永恭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文隆間返還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4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7,5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裁判案由:返還租金
裁判日期:2018-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