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306號原 告 林志勳訴訟代理人 黃俊嘉律師訴訟代理人 黃郁雯律師訴訟代理人 吳龍建律師被 告 洪偉霖上列當事人間協同清算合夥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40,000元(計算式:0000000X25%=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2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國賓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黃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