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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23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360號原 告 捷世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月嬌訴訟代理人 秦嘉逢律師

洪煌村律師被 告 大將作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涵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墊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萬6,70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國慶

裁判案由:請求代墊款等
裁判日期:2018-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