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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23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365號原 告 陳崙被 告 陳阿爐

陳義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阿爐等人間請求確認補償費領取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尚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47,84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38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筱惠

裁判日期:2018-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