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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23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380號原 告 郭蘊琴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謝政坤間請求返還簽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素珍

裁判案由:返還簽約金
裁判日期:2018-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