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381號原 告 陳勝傑被 告 王仲仁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容許使用土地上空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5,900元(暫按107年公告現值計算原告主張欲使用臺中市○○區○○○段○○○○○○○號土地之價額即33㎡×12300元=405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1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用4,41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國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宏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