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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23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395號原 告 陳芸戉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景東間協同辦理繳納牌照稅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於起訴狀內,並未表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何?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訴訟標的金額(即原告就起訴狀附件所有之利益為何),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或自行上網依司法院官網之裁判費試算軟體,輸入訴訟標的價額,即自動算出裁判費,網址為https:

//www.judicial.gov.tw/assist/count.html,按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如未依上開期限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被告蔡景東(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之年籍、住居所資料,並陳報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綉玟

裁判日期:2018-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