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41號原 告 石龍振上列原告與維新醫療社團法人間請求返還股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萬14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90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後,尚應補繳8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念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