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43號原 告 陳志豪上列原告與被告聯倉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加班費新臺幣(下同)832,2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40元,並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分之1即4,570元,是以,本件僅先行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570元(計算式:0000-0000=457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4,570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噯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