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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3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55號聲 請 人 南北通計程汽車行法定代理人 黃亭鳳訴訟代理人 黃萬木相 對 人 林藝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請求被告返還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車牌照2 面及行照1 張,本院認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客觀上所得受之利益應未逾新臺幣(下同)1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家豪

裁判案由:返還牌照等
裁判日期:2018-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