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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8號原 告 上壹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侑君訴訟代理人 賴耀南上列原告與被告經濟部水利署、經濟部水利署第四河川局間請求返還保固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7,284元(參見原告於民國107年1月9日提出民事起訴狀之「訴之聲明」欄記載請求金額535284元+32000元=56728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美萍

裁判案由:返還保固金
裁判日期:2018-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