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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3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99號原 告 羅東霖

盧日祥黃崇道劉文三劉喜豐共 同訴訟代理人 劉繼蔚律師被 告 臺中市高鐵新市鎮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自辦市地重劃會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狀未記載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及其住所,且未據繳納裁判費,起訴程式尚有欠缺。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3項定有明文。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亦有明文。原告先位聲明:確認被告於民國106 年11月18日上午於臺中市○○區○○路○○號地址所召開之臺中市高鐵新市鎮自辦市地重劃區第二次會員大會會議之決議無效。備位聲明:被告於106 年11月18日上午於臺中市○○區○○路○○號地址所召開之臺中市高鐵新市鎮自辦市地重劃區第二次會員大會會議之決議,應予撤銷。前開聲明均非因親屬身分關係而為主張,自屬財產權範圍。經核前開訴訟標的並無交易價額,且原告就前開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若干亦難認定,應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於客觀上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本件標的價額應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3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10定之,即應以165 萬元定之,又備位聲明與先位聲明之訴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不另計標的價額。依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65 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本件應徵第1審裁判費1萬733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以書狀補正起訴狀欠缺程式及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祥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馨云

裁判日期:2018-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