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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30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09號原 告 宏昌鋼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智宏被 告 川慶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木井上列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萬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1萬119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069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祥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許馨云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裁判日期:2018-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