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1號原 告 王立凡被 告 林新田

一、上列當事人間交付委任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84,000元(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人民幣60萬元×民國106年12月28日起訴當日臺灣銀行賣出人民幣匯率4.64元=2,784,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62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游文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黃聖心

裁判案由:交付委任款項
裁判日期:2018-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