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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3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27號原 告 張坤峯訴訟代理人 洪榮彬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廖煜瓊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881,220元【①請求返還土地所有權狀部分,係本於撤銷贈與所為請求,應以土地價值即公告現值6,218,846元為準(23609*263.41=0000000);②請求給付1,300,000元部分;③請求返還5塊金塊部分,以起訴時臺灣銀行黃金條塊1公斤牌價1,267,762元為計算基準,0.95公斤黃金條塊價值1,204,374元(0.95*0000000=0000000);④返還汽車部分,汽車之出廠日期為2004年7月,依網路查詢之現存價值為158,000元,合計訴訟標的價額為8,881,2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0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89,011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資念婷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等
裁判日期:2018-0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