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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3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35號原 告 陳奕科被 告 陳和盛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受託保管之不動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主張坐落於臺中市○○區○○○段○○○○○○○○○○號土地及其上建物(門牌號碼為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為被告受託保管並暫時登記於被告名下,請求被告返還並將原告登記為所有權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上開土地及房屋之價額為準,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9,800元(系爭277、277-8地號土地部分,面積合計3083平方公尺,依民國107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800元/平方公尺,計算為2,466,400元;建物部分,依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東勢分局檢送之房屋稅107年課稅明細表記載課稅現值為543,400元,合計為3,009,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丁文宏

裁判日期:2018-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