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4號原 告 王瑄儀
王薇涵兼法定代理人 阮清霞共 同訴訟代理人 王銘助律師被 告 王湘基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許桂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無權占有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79,900元(即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房屋之課稅現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世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廖于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