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5號原 告 丞成消防安全設備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紀信全訴訟代理人 蘇錦霞律師原告與被告安邦消防設備有限公司間給付勞務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丁文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