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70號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訴訟代理人 謝孟茹被 告 李鴻祥
陳秋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信託關係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一、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二、經查,原告起訴主張其對被告李鴻祥有新臺幣(下同)251萬3815元之債權,被告間就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權利範圍688分之40,及其上同段8654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號5樓之3房屋(下稱系爭不動產)所為之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有害其債權。並聲明:㈠被告等應就系爭不動產以信託原因所為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之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㈡系爭不動產於民國106年11月7日經臺中市中山地政事務所以信託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塗銷,並回復登記為被告李鴻祥所有。系爭不動產之價額為434萬4668元(計算式:臺中市○區○○○段○○○○○○號土地面積688平方公尺×107年度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9萬5313元×權利範圍688分之40=381萬2520元;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號5樓之3房屋預估現值53萬2148元),此有卷附系爭不動產登記第二類謄本、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房屋稅預算網頁可稽,依上開法文及說明,應從低以251萬3815元債權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59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劉念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