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95號原 告 廣宇承工程有限公司即東永霖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宇達被 告 世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振堃上列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9萬1475 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2萬87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萬82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祥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許馨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