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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0號原 告 劉豐裕訴訟代理人 劉林素華

劉家維被 告 郭章宏

劉庭瑜上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主張本於所有權(按登記所有權人為臺灣臺中農田水利會)之行使,而請求被告拆除無權占用原告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土地內J 之北端處之地上物(面積約40平方公尺),及返還土地,則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80,000 元(即原告請求被告返還無權占用土地面積約40平方公尺×該土地107 年1 月之公告現值59,500元=2,380,00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5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恭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秀如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裁判日期:2018-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