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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5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67號原 告 玉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天慶上列原告與被告臺中市政府間請求確認違約金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9萬70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7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瑞隆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小芬

裁判日期:2018-0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