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75號原 告 李碧涵
洪淑惠林泳勝朱永福徐秋霞謝輝煌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郭秀花間請求給付投資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合併請求之總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1,000元,初步核定本件為訴訟標的之價額,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忠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怡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