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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5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78號原 告 李宗鋐即澄品企業社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紀吉勇發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65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規定,應繳裁判費14,86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3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魏愛玲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裁判日期:2018-0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