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5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89號原 告 顏吟曲被 告 吳綺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係請求被告應將所持有之原告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權利範圍1萬分之81)及其上同地段第1942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7樓之1房屋(權利範圍全部)之所有權狀返還原告,顯係財產權訴訟。然原告於本件起訴狀內既未記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致本院就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65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1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忠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裁判日期:2018-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