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17號原 告 希望人力仲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于彥梅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久博發支付命令(107 年度司促字第420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7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0,2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段奇琬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葉燕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