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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6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75號原 告 謝承祐被 告 盧世偉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合夥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依原告於民國107年4月23日提出民事起訴補充理由狀,主張合夥事業即「軒宇車漆改造行」自營業以來均為虧損狀態,故以商業登記資本額新台幣(下同)50,000元等情,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5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游語涵

裁判日期:2018-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