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89號原 告 祭祀公業法人臺中市陳六合法定代理人 陳介輝被 告 陳發成之繼承人(待原告陳報)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發成之繼承人間,請求移轉土地所有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訴請被告陳發成之繼承人應將附表一所示之土地辦理移轉登記予原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443萬6611元(詳如附表一),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萬90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陳發成如確已死亡,請原告於 5日內陳報陳發成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並以書狀向本院補正被告之正確姓名及地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得 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份,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玉堂附表一┌──────┬────────────────────────┐│ 座落地段 │ 台中市○○區○○段 │├──────┼─────┬─────┬─────┬──────┤│ 地 號 │100 │100-2 │101 │102 │├──────┼─────┼─────┼─────┼──────┤│ 面 積 │203 │707 │360 │1000 ││(平方公尺)│ │ │ │ │├──────┼─────┼─────┼─────┼──────┤│ 權利範圍 │299/1376 │229/1376 │1/6 │1/6 │├──────┼─────┼─────┼─────┼──────┤│公告土地現值│4萬4100元 │4萬4100元 │3萬1200元 │3萬5315元 ││(新臺幣)元│ │ │ │ ││ /平方公尺 │ │ │ │ │├──────┼─────┼─────┼─────┼──────┤│訴訟標的價額│148萬9881 │518萬8897 │187萬2000 │588萬5833元 ││(新臺幣)元│元【計算式│元【計算式│元【計算式│【計算式: ││(小數點以下│:4萬4100 │:4萬4100 │:3萬1200 │3萬5315元× ││四捨五入) │元×203× │元×707× │元×360× │1000×1/6】 ││ │229 /1376 │229 /1376 │1/6】 │ ││ │】 │】 │ │ ││ ├─────┴─────┴─────┴──────┤│ │ 合計:1443萬6611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