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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6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16號原 告 上能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恩惠法定代理人 張曉娟法定代理人 鄭採英共 同訴訟代理人 蔡恩惠上列原告與被告張迎霄、鍾鳴惠間返還溢扣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7萬42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6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慧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玉堂

裁判案由:返還溢扣款項
裁判日期:2018-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