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79號原 告 賴杞堂被 告 賴姿菁兼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賴啟堂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不動產所有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5,665元(以請求移轉標的價額合併計之,土地部分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為45,000元,乘以土地418平方公尺及應有部分165/10,000,計為310,365元,房屋部分課稅現值為125,3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4,74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施吟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抗告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怡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