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83號原 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張宏謀原告因請求償還犯罪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惠茹等發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663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6,47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97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4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2,479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資念婷